各会员单位:
为控制持仓风险,规范超期费制度的实施过程,交易所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超期费制度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并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为保证上述《细则》平稳实施,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 做好客户通知和上述《细则》的宣传解释工作;
2、 完善会员和客户端系统的超期持仓管理功能;
3、 为方便业务联系,请各会员单位确定一名风控业务联系人和一名交易业务联系人。
特此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