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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都燕果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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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都燕果律师团队依托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由都燕果律师、沈辉律师为首席律师,至今包括十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及若干律师助理组成。主要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及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离婚及遗产继承纠纷等多种领域提供专业、专注、优质、高效、独到的服务。 本律师团队位于成都市蜀汉路248号法典律师大楼3楼五号。该律师团队以“专业高效、诚信致远”为工作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坚持“优质、高效、准确”的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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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供应产品 > 【定金与订金】经济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不同之处
【定金与订金】经济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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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 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付款后3天内
库存 1普通起订1普通
品牌 都燕果律师
过期 长期有效
更新 2013-11-06 11:20
 
详细信息
在经贸往来中,供方往往可能会要求需方事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而这笔钱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大部分需方往往有些不明所以,而“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定金”与“订金”含义截然不同。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用来担保合同的履行。订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订金被认为是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和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该承揽合同约定的“订金”条款并没有附加约定定金法则或定金性质,故只能认定为订金条款。故甲公司最终虽拿回了2000元订金,但却无法获得原本理所当然的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相差甚远,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律师意见: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提高警惕,强化法律意识。一要争取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三注意交付定金为定金合同生效之要件;三务必要看清合同条款中约定为“定金”还是“订金”;四要注意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出部分将作为预付款或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