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详细信息 代办北京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代办北京影视制作许可/代办北京影视审批/代办北京影视文化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序号:19-16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第4项规定的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受理岗位: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