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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影视行业准入许可-影视制作许可证/代办北京影视资质审批/代办北京影视许可/代办北京营业性演出许可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
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
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
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我国境内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具备一定资金条件,都可以进入电影制作行业。不过,需要先成立一个“影视文化公司”,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进行一次性的电影拍摄,在拍摄并公映了两部以上影片后,就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3、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省、 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所在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审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向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外,我国现行政策还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
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我国过去电影放映单位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在全国各地的电影院,一律由国家出资,政府文化部门主管;电影发行公司负责向电影院供片。电影的发行和放映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环节。2002年起,我国开始建立电影院线,打破地域垄断,减少发行层次,促进影片流通。根据相关规定,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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