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原个体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全体成员)的签署的同意转换组织形式的文件;
(四)原个体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全体成员)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
(五)涉及转让的应当提交转让协议;
(六)股东会议或股东决定;
(七)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八)股东资格证明;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住所在示范区内以货币出资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可以商业银行出具的《缴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以个体工商户的净资产作为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十)根据变更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十二)区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的公告报样(公告之日起10日后方可办理);
(十三)《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四)《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十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登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