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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夫妻达成离婚协议书,在起诉离婚诉讼中可反悔吗?
——西安离婚律师举案说法。
2010年,张英(化名)为顺利离婚,决定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丈夫王雷(化名)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因故协议离婚未成。在今年的离婚诉讼中,张英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来的离婚协议未生效,判决其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002年10月,乾县法门寺镇张英与江西大丰县的王雷结为夫妻。2010年6月,因张英无法忍受丈夫的打骂,提出离婚,王雷不同意,在张英答应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随后,在双方父母的劝说和阻止下,张英和王雷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王雷有了新的外遇后,对张英的打骂更是变本加厉,为此,张英再次向王雷提出离婚,王雷同意离婚,但坚持按2010年6月双方达成的协议要张英“净身出户”。张英感到十分委屈,便来到西安离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西安离婚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当初张英之所以要在财产分割上让步,其目的是为了能顺利离婚,因此,2010年6月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属于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的“附条件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张英与王雷签订的离婚协议后,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所附条件未成立,因此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对此种情况作出了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西安离婚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告知张英可以对原来的离婚协议反悔,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并接受张英的委托,代理张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雷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6月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张英“净身出户”,结果其答辩诉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法院根据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依法进行分割,西安离婚律师维护了张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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