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如何产生利润?目前只有两大模式:一是广告,二是信用。首先,通过记录消费者不断产生的数据,监控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所有举动,互联网公司以广告的形式给消费者提供符合其动态和偏好的产品或服务;其次,互联网公司通过数据评估消费者的信用,从后续的金融服务中赢利。因为这两种商业模式,消费者个体就成为被观察、分析和商业监测的对象,这是历史上人类第一次大规模地让渡自己的生活和隐私来成全商业模式。
这些数据一经产生,就脱离了自己的母体,被互联网公司所掌握。这也是今天最大的矛盾:掌握个人数据的居然不是个体本身,而是各种互联网平台和公司。个体作为这些数据的提供者,竟然对自己的数据没有一丝一毫的控制能力,这不能不说是一大奇怪的现状。
回头看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一开始,人们都聚焦在一个字上—“连”,即把机器跟机器互相连接起来,人们关心的指标是有多少个节点、多少个网民、多少个网站;但到今天,不管你使用什么终端设备、什么前端应用,人们都有办法把它们连接起来,比如台式电 脑可以和手机连接,QQ上的消息在微信上也能收到,这是跨平台、跨设备、跨应用的互联,是“7天×24小时”的互联,是超级互联。
我们走到超级互联的阶段,就是走到了互联网的夏天。也可以说,人和人相互连接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了,一个崭新的生态已经形成,并且充满了活力。
今天的互联网,可以被视为一个全面记录、沉淀个人数据的基础设施。人们应该关心的是,互联网收集了什么数据,它是否征求了被收集人的同意,这些数据又将得到怎样的智能化应用。
数据产权的存在空间
在大众认识到数据的价值之前,一系列互联网公司已经完成了对数据的掠夺和积累,它们已经拥有了庞大的数据资产。借助对这些数据资产的运营,它们年年都可以拿出令大众眼前一亮的业绩报表,而对它们财富的来源,我们整个社会,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是缺乏追问的。
不错,互联网公司创造了价值,为大众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 它们今天对数据的使用,也给大众的生活带来了威胁和恐惧。
Facebook风波中对思想、心理的操纵,电商平台的“杀熟”,打车平台的算法定价合谋,这些都是对大众利益的伤害。特别是以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随着技术发展进步,将取代越来越多人的工作,而这些数据,正是大众以几乎免费的方式提供的,这颇有煮豆燃萁、恩将仇报之感,这是新文明的悖论。
集腋成裘、聚沙成塔,这两个成语比喻积少成多、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形象地概括出了数据价值演变的路径和现状。一根毛、一粒沙微不足道,但多了就能派上大用场。越完整的信息越值钱,量越大、越清晰的数据越有可能变现,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
同理,一个人的数据价值不大,但一群人的数据就有了价值。一定程度上而言,数据越多越大,价值也越大。数据就像基因,掌握一个人的一个基因价值不大,但若掌握一个人的甚至全部人的全部基因,那价值就巨大了。
最为典型的就是电商平台。在它的平台上,哪怕是一件一毛钱的商品,哪怕是子夜时分在其平台上成交,都会留下一条数据,用来描述它的交易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信息。
对单个消费者来说,留下这样一条数据一开始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可当他在这个平台上购买的东西越来越多,当无数的消费者都把数据沉淀在一个平台之上,价值开始凸显、放大。平台可以通过算法对这些消费者进行自动窥视和推算,向他们推送精准的广告,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商品服务。广告就是收入,卖更多的东西也是收入,在阿里巴巴的财报中,广告的收入曾经占80%以上。
今天,“数据是资产”已成为企业界的共识,但如果说数据只是互联网企业的资产,和数据的贡献者—大众,没有任何关系,甚至数据的贡献者还可能因为数据受到伤害,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大数据先锋思想家涂子沛认为,互联网上的数据产权应该归属于消费者,未来任何一项数据的收集,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能收集。作为平台的建设者,互联网公司通过记录获得了数据,但就数据的价值而言,谁来记录和用什么工具记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记录的是谁、记录了什么。就此而言,互联网公司在互联网之上建立起软件平台,对个人行为进行记录,这不能成为它们完全拥有数据的理由。互联网公司收集了数据是事实,但关于它们要怎样使用数据,消费者要有知情权、决定权,还应该有收益权。
数据产权的问题如果继续模糊不清,很可能成为新经济和新文明发展的瓶颈、障碍。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识到新时代互联网沉淀数据的本质,他们对个人数据价值的认识会觉醒。如果不对这些权益予以确认和保护,互联网公司继续以无征求的方式抢占消费者的数据,消费者对新型互联网服务的接受程度将会下降,对互联网交易,特别是跨国的互联网交易,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以怀疑的、不完全信任的态度来看待。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科技创新,影响数据经济在全球的普及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