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将逐步降低;承租人可优先参与相应物业服务工作……近日,河南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保障已建成保障性住房及时交付使用,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住房困难群众早日安居。
“四规”合一
“三不”原则
“三个同步”
《意见》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项目规划选址上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实现“四规”合一。
长久以来,配套设施跟不上、位置太偏远等原因一直影响着保障房的入住率,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在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坚持“三不”原则。各地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对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在基础设施配套方面要做到“三个同步”。要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在安排城建投资计划时,要向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倾斜,优先安排。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配套的道路、公交、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要与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将逐步降低
审核、审批时效缩短
为进一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扩大其保障覆盖范围,《意见》提出,凡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均应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凡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应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城市新区、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建设过程中转移的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为提高审核、审批时效,《意见》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设区的市整个审核程序要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非设区的市、县(市)整个审核程序要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承租人可参与物业管理
为严格租金管理,《意见》明确规定,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租金收入要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及投资补助等。
《意见》鼓励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相应物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