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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版环保法规10月起施行 较全国标准严格

   日期:2012-09-24     浏览:255    评论:0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今年7月17日修订
备受关注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今年7月17日修订通过,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迄今为止,海南一部最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南环境保护的行动纲领。

据介绍,新《条例》从呵护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突出对产业振兴的支撑和引导,着重改善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努力构建环境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四大方面着眼,对海南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任务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

一是强化从严保护。新《条例》有9处使用了 “从严”、“强制性”、“严禁”的规定,在12个方面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在法律上明确了海南实施比全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体系、准入门槛、监管措施和法律手段。如明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从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二是突出污染防治。新《条例》以最大的篇幅明确了对工业和生活污染的防治,从大气、水体、固废、噪声、核与电磁辐射等防治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把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减排的重要基础。

三是守护生态核心区。新《条例》将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维系生物多样性等对环境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并对水源地、海防林和河流、近岸海域等重点保护区域明确了保护和管理要求,为保障全省生态安全,提升环境质量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就在近年内,海南为保护核心生态安全,先后否决了因开发建设要求对黎母山自然保护区、五指山自然保护区、白碟贝保护区的调整。

四是在全国环境法律中首次提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六大战略定位之一。此次《条例》修订紧紧围绕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战略,率先在全国把“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写进了《条例》,是海南环境保护更高的目标、更高的要求和更重大的责任。

此外,《条例》对开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资源的相关环境保护问题也作了新的规定,为三沙市的经济社会建设、乃至未来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陈健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海南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走以人为本、环境友好、集约高效、开放包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崛起之路。绿色崛起统筹了海南生态省和国际旅游旅游岛建设,是海南发展的新起点。这次《条例》的修订,正是以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视野来审视和总结评估建省24年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1999年实施生态省建设以来的成功经验的结晶。是迄今为止,海南一部最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南环境保护的行动纲领。

“《条例》的修订既是贯彻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的环境法律新成果,又为绿色崛起提供了强有力的环境法律保障。”陈健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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