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篇第四章共用六条专门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主体、程序的启动、审理、期限、救济和监督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强制医疗的经费问题,强制医疗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都有待在相应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据此,笔者就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一个全国强制医疗核算系统,全额统一由中央据实支付。经费问题事关强制医疗程序工作能否在各地正常开展,唯有各地都有序、有效开展此项工作,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受各地经济财力这一客观因素的影响,若相关经费由各地政府自行解决,对地方政府来讲无疑是一种负担,导致个别地方无力或不情愿开展强制医疗工作,强制医疗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造成或者弃之不用,或者一关了之。国家有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的责任,此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应经费应由国家来统筹安排,而不应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以治病为根本,配以必要的警力进行防范,保障强制医疗过程中医疗管理人员和精神病人的安全。医疗管理人员和精神病人的人身安全同等重要,在强制医疗过程中,安全问题至关重要,鉴于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强制医疗工作是个高危性质的工作,在没有对精神病人采取相关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医疗人员、管理人员人身随时受到威胁,除对个别病人临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依病人病情分类管理、积极合理医治外,派驻相应警力24小时监控才是防范意外事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有效办法。(作者:陈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