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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日期:2012-12-24     浏览:280    评论:0    
核心提示:财政部门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海关部门5、ATA单证册调整费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9、《往来香港澳门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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