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贸往来中,供方往往可能会要求需方事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而这笔钱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大部分需方往往有些不明所以,而“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定金”与“订金”含义截然不同。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用来担保合同的履行。订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订金被认为是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和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该承揽合同约定的“订金”条款并没有附加约定定金法则或定金性质,故只能认定为订金条款。故甲公司最终虽拿回了2000元订金,但却无法获得原本理所当然的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相差甚远,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律师意见: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提高警惕,强化法律意识。一要争取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三注意交付定金为定金合同生效之要件;三务必要看清合同条款中约定为“定金”还是“订金”;四要注意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出部分将作为预付款或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