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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谈:遗嘱人设立口头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

2013-11-06 11:20  王继平律师(个体经营)   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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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师事务所--西安遗产继承律师王继平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作出了详细解答。遗产纠纷律师王继平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如果你对遗嘱效力或遗产分割纠纷有疑问,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遗产继承律师王继平。 遗产继承法律咨询电话:029-88557337. QQ:609114770. 王律师电话:1377217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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