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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厦门新浪潮会计培训

2013-12-26 16:57  厦门市思明区新浪潮教育培训中心   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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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答疑 18.第23 页第10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否有误? 解答: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据此,第23页第10行应为:“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19. 教材第282页9(2)①是否有误? 解答:根据2009年5月25日财税[2009]78号文《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0.第288页第15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否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解答: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厦门新浪潮教育培训中心 ( 以下简称新浪潮 ) 是经厦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教社证字 05922045 号),由一批有远大理想追求、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博士、硕士创办。新浪潮本着“诚信、专业、激越”的精神,紧紧把握时代潮流,以“启迪人生智慧,改变人生命运”为宗旨,为社会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教育培训服务。 www.xlc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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