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代办广播电视节目节目制作许可/代办北京影视资质审批/代办北京营业性演出许可 一、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二、 哪些机构可以申请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答: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申请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以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 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现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所在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如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答: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