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柱广告牌广告发布 1、擎天柱广告牌户外广告的维护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发布期 内画面、布面无污损、松弛、破损等情况,保证灯亮、广告整洁,无破损、无遮 蔽等影响广告效果的状况。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必须在 24小时内进行修复,24小时以外至最终修复期间视为发布中断期,相应广告发布费从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除,扣除数额 =年发布广告费/365×发布中断天数×2,同时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如某天灯未亮或灯亮时间少于本合约定的时间的,根据发生上述现象的 天数,擎天柱广告牌相应的广告费从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除,扣除数额=年发布广告费/365×天数×2。2、如广告设施损坏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在48小时内修复,48小时以外至最终修复期间视为发布中断期,相应广告发布费从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除。扣除数额=年发布广告费/365×发布中断天数×2,同时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 3、如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乙方擎天柱广告牌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广告发布时间按中断天数顺延。如果广告发布由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乙方应按未发布广告的天数退还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计算方法:年广告发布费÷365天×未发布天数。4、广告发布照明及霓虹灯亮灯时间:每天4小时,春夏季:18:00—22:00秋冬季:17:00—21:00(也可安甲方要求调整),确保到明亮无明显暗部效果;擎天柱广告牌遇线路检修及市政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广告牌不能亮灯,乙方负责补足延误亮灯时间。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擎天柱广告牌项下的义务转让或委托他人执行(须有行政审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年度总额3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 6、乙方发布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权取得任何款项。 六、擎天柱广告牌合同提前终止 1、合同期未满,v如甲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广告 5 ]费用据实结算,结算方式:甲方应付乙方广告费用 = 年度广告费 /365 ×广告实际 发布天数。 2 、若甲方不提前书面通知,并未经乙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无 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且乙方有权将广告撤下。 3、若乙方除上述第五条三款外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广 告不能合法发布,乙方应退还尚未发布期间甲方已付的款项, 同时乙方须按合同总额的30%交纳违约金给甲方,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擎天柱广告牌广告设施归属 广告发布使用的一切硬件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安装及拆卸工作。 八、擎天柱广告牌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超过五日,甲方每日按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应付未付部分的 0.02% 的违约金付给乙方。 2 、 因乙方自身原因广告不能按合同的各项要求按时按期发布、 维护、 维修, 乙方的发布时间应相应顺延。否则,擎天柱广告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给甲方相 应的经济补偿(逾期发布10日内(包括第十日)内,甲方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退还尚未 发布期间的甲方广告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 3、未按约定亮灯的,每次2000元/违约金或顺延双倍天数的发布期。 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