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代办北京影视资质审批/代办北京传媒公司注册/代办北京营业性演出资质审批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7.经办人带《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文件。 三、注意事项 1.以上全部材料均应为A4规格白色复印纸单面使用,不得装订。 2.申请表建议计算机打印。 3.申报材料应在每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行政许可依据: 文件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相关文件条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